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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去公职办理程序
bet365中文客服  来源:人社局  作者:  发布日期:2010-08-28
    一、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69号)
    二、办理程序
    1、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4、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5、《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三、办理时限
    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四、基础政策
    1、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2、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 
    3、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机关要求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4、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应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条件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5、公务员辞去公职后重新就业的,其辞去公职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6、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违反此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科室:公务员管理科
    联系电话:87885887
信息编发:信息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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