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县政府有关部门已对《孝直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5月10日。 被征收人如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 办公地址: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办公楼203室(五岭路116号) 联系电话:87882012 附件:《孝直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0日 附件 孝直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政策,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 北至平阴县良种示范繁育推广中心办公区北院墙,南至孝直镇展张路,西至农场苗圃,东至孝直镇丁演路闭合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即平阴县良种示范繁育推广中心(原平阴县店子农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项目征收范围内,征收住宅面积约1000㎡,征收非住宅面积约3600㎡。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征收实施单位:平阴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 三、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评估办法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房屋补偿标准及评估办法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住宅补偿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非住宅补偿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具体补偿价值由评估机构依据法律政策、技术规范评估确定。 (三)公房承租人补偿标准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为平房的,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金额为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九十,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 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房承租人应当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 四、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10日,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算。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称安置房)及结算 (一)住宅安置房。在确保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前提下,提供与各被征收房屋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安置房地点位于孝直镇李庄社区,为现房。 (二)非住宅安置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划实施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分别评估,结清差价款后,安置房产权归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所有。 六、过渡方式及相关补偿标准 (一)过渡方式及期限 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直接交付安置房。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 (二)相关费用补偿标准 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以下标准执行: 1.搬迁费:住宅房屋15元/㎡;非住宅房屋20元/㎡。 2.临时安置费:住宅10元/㎡/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非住宅房屋15元/㎡/月。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营业、生产用房6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40元/㎡。 七、补助及奖励 (一)补助 住宅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选择的安置房,其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即对档选房),免交该安置房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 住宅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跨档选房的,不享受本补助。 (二)奖励 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搬迁的,每户奖励5000元;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所在小组(一排被征收房屋为一个小组)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搬迁的,每户再奖励5000元;本片区内住宅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全部签约搬迁的,每户再奖励5000元。 2.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1%-10%的奖励,具体奖励幅度,按照早搬多奖的原则,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 3.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者签约后未按期腾空搬迁等有违反补偿协议约定的行为,不享受本奖励。 八、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腾空房屋后,应当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 (二)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方案未尽事项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