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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平阴县锦水城片区南侧消防车通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bet365中文客服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6-2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县政府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关于对锦水城片区南侧消防车通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平政字〔2018〕43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榆山路,西至锦水城,南至锦水河便民宾馆,北至锦水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征收实施单位: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50日。

四、征收补偿

按照《平阴县锦水城片区南侧消防车通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限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于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向济南市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或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平阴县锦水城片区南侧消防车通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9日

 

 

 

 

附件

 

平阴县锦水城片区南侧消防车通道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落实锦水城片区整体规划,加快实施片区南侧消防车通道建设项目,拟征收锦水城片区南侧消防车通道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政策,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榆山路,西至锦水城,南至锦水河便民宾馆,北至锦水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面积共计225.12平方米,涉及房屋2套。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平阴县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

三、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评估办法

(一)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二)补偿标准及评估办法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住宅补偿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非住宅补偿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具体补偿价值由评估机构依据法律政策、技术规范评估确定。

四、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50日,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起算。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及结算方式

(一)住宅安置房。安置房位于茂昌银座新天地A座,为现房安置。

(二)非住宅安置房。现房位于茂昌银座新天地西区,期房位于新天地片区在建安置房西向沿街商业房。

(三)结算方式。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分别评估,结清差价款后,安置房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六、过渡方式、搬迁费相关费用及奖励标准

(一)过渡方式及期限

选择非住宅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过渡期限内发放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为15个月。

(二)搬迁费相关费用标准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以下标准执行:

1.搬迁费:住宅房屋15元/㎡;非住宅房屋20元/㎡。

2.临时安置费:住宅10元/㎡/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非住宅房屋15元/㎡/月。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营业、生产用房6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40元/㎡。

(三)奖励标准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且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对被征收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被征收住宅为楼房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搬迁的,每户奖励30000元。

2.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1%-10%的奖励,具体奖励幅度,按照早搬多奖的原则,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

3.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者签约后未按期腾空搬迁等有违反补偿协议约定的行为,不享受本奖励。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如因被征收人及其亲属擅自毁坏,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实际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方案未尽事项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政策执行。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9日

 

 

 

 

 

 

 

 

信息编发:信息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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