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革命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审核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审核) |
办理机构 |
济南市民政局行政审批中心、优抚处 |
申报范围 |
1、退出现役的军人; 2、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3、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4、因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5、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6、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
办理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10月1日实施)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2007年 8月 1日实施) |
办理程序 |
1、本人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并随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半身黑白照片四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2、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审查后写出报告连同本人书面申请和申请人的负伤记载材料、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旁证材料,以及申请人简历一并报送申请人户口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3、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可以评残(调整等级)的,开具《伤残等级检评介绍信》,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山东省荣军医院检评。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报批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申请、单位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审核后,符合评残标准的上报省民政厅。 5、省民政厅批准后, 由市民政局发(换)证并由户口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抚恤优待。 |
所需资料 |
1、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说明参加工作或入伍时间,负伤时所在单位、职务,致残时间、地点、原因、部位,致残时组织的处理意见,以及现在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街道、乡、镇)审查后的证明材料,连同档案材料(本人简历、档案中的负伤记载材料、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或原定伤残等级与现残情明显不符的材料等。 |
承诺期限 |
20 个工作日完成审核上报省民政厅或出具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 |
收费标准 |
无 |
联系方式 |
济南市民政局行政审批中心,建设路 99号,电话: 82866156 |
常见问题解答 |
1、退出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需补办补残需要哪些条件? 答:补办评定残疾等级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服现役时因战、因公致残;2.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3.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4.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5.有档案记载或有原始医疗证明的。 2、哪些材料可以认为是档案记载? 答:“档案记载”是指军人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做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其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所做出的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3、哪些材料可以认为原始医疗证明? 答:“原始医疗证明”是指下列医疗证明:1.军人退出现役后补办评残的,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2.军人服现役期间医疗终结3年以下补办评残的,指医疗终结3年以内由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