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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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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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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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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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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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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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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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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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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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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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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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公安局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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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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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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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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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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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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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程受理后10日内进行验收,7日内签发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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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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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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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程受理后7日内进行验收,5日内签发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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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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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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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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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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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公安消防条例》、《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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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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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工程验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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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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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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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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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黄河路北首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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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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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勘查现场-审核-领导审批-办结(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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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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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508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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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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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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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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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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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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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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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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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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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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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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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申报材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各2份;
2、《自动消防设施检验报告》原件1份;
3、《建筑电器防火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原件1份;
4、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档案3份;
5、竣工图纸或建筑工程图纸(建施、水施、设施、电施、装修)一套;
6、填写完整并盖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1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均盖章注明意见);
7、施工单位统计表;
8、使用性质一览表;
9、消防公司的施工资质;
10、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的场所《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11、建设单位与消防设施安装、监理和检测单位签订的消防设施安装、监理和检测合同的复印件;
12、复验时提交书面申请;
13、法人授权委托书;
14、消防产品检查记录表。
附件2 办事程序:
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单位领取并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连同竣工图纸和建筑消防设施有关检测、初验等技术材料,向县公安消防大队送审。
2、县公安消防大队自收到验收申报之日起,在10工作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附件3 审核程序:
1、工程竣工后,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必须委托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检测(没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除外)。
2、建设单位持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并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向消防大队申请验收
3、消防大队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并填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建设单位根据《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整改。整改完毕后向消防大队申请复检
5、如果《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同意投入使用,可向建筑物使用者交付使用。建筑物使用者应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并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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