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范围:
1、残疾军人。2、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伤残人民警察。4、伤残民兵民工。
二、申报资格:
证件损毁或遗失的。
1、个人换发、补发证件书面申请,说明何时、何地、何因,怎么样损坏或遗失残疾证件;
2、发表遗失声明的报纸。
3、属于证件损坏的同时上报破损证件。
1、当事人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申请换证、补证,遗失的,须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6个月后申报。
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一式三份,连同4张近期2寸彩色照片、登报声明、原残疾档案,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属证件损坏的,损坏的证件一并上报
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为申请人重新打印新证,并逐级返回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