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事项编码
行政审批内容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条;
6、《土地登记办法》相关内容
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土地来源证明材料(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申请表格
《土地登记申请书》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平阴县国土资源局
审批决定机关
审批程序
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由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要件进行整理、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局地籍科审查、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局领导审批、签字,地籍科登记、造册,由窗口发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地籍科提出审查意见,由窗口办理退件。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地籍调查中测绘和四邻签字及处理异议的时间)。
颁发(出具)证照(文件)及有效期限
土地使用权证书
审批收费及依据
执行标准及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第三条
收费范围:
(1)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①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②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③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和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④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⑤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⑥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⑦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⑧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受理地址
平阴国土大厦一楼 国土窗口
联系电话
87854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