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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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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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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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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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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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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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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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数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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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审批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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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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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有进行修缮的充分理由;
2.修缮方案的设计符合法律的规定;
3.承担修缮工程的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4.有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条件及措施;
5.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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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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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工程名称、位置、资金来源、开竣工日期;修缮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名称,是否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资质;
2、申请人对修缮工程所在区域的所有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
3、修缮工程设计单位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修缮方案及相关图纸、技术资料;
4、承担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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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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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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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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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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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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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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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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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受理-现场勘察-审核-分管领导签批-窗口发批准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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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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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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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出具)证照(文件)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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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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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收费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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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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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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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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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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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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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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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785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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