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及水污染物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实际实施主体: 平阴县环境保护局
责任科室: 环境管理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名称及文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2)《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污申报登记表申请《排放许可证》。”
受理地点: 平阴县环保局
咨询/联系电话: 8788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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