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3]12号)。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一)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内审,并将内审意见反馈给技术服务机构,修正预评价报告,之后建设单位再聘请职业卫生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协助技术服务机构完善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单位在完成评审后,按照分级、分类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者审核的申请,提交下列资料(纸质及电子文档刻录的光盘各1份,光盘标签注明文档目录):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附件1);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预评价报告中有的,不再重复提供);
4、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内审意见(附件4);
5、建设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个人及综合审查意见(含专家复核意见,附件5);
6、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7、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一)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专篇。
(三)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内审,并将内审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修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之后再组织职业卫生专家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四)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前款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五)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前款评审后,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纸质及电子文档刻录的光盘各1份,光盘标签注明文档目录):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附件2);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设计专篇中有的,不再重复提供);
6、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审意见(附件4);
7、建设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个人及综合评审意见(含专家复核意见,附件6);
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9、专篇设计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附件9)。
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监理以及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按照51号令的要求执行。
(二)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三)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按规定不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内审,并将内审意见反馈给技术服务机构,修正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之后再组织职业卫生专家评审,并形成职业卫生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协助技术服务机构完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建设单位根据职业卫生专家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出具书面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分级、分类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纸质及电子文档刻录的光盘各1份,光盘标签注明文档目录):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附件3);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有的,不再重复提供);
7、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内审意见(附件4);
8、建设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个人及综合评审意见(含专家复核意见,附件7);
9、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职业卫生专家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评审意见;
10、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核查表(附件8);
11、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附件9);
12、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意见(附件10)。
(六)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纸质及电子文档刻录的光盘各1份,光盘标签注明文档目录):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附件3);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有的,不再重复提供);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内审意见(附件4);
9、建设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个人及综合评审意见(含专家复核意见,附件7);
10、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附件9);
11、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职业卫生专家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评审意见。
(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纸质及电子文档刻录的光盘各1份,光盘标签注明文档目录):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附件3);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有的,不再重复提供);
6、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内审意见(附件4);
9、建设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个人及综合评审意见(含专家复核意见,附件7);
10、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附件9);
11、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职业卫生专家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评审意见。
五、申请、受理、审查与批复流程
(一)申请
建设单位在完成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审后,按照分级、分类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并按照本意见提交相应的资料。
(二)受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申请后,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附件12)。5个工作日内不出具补正通知书的,视为受理。
(三)审查与批复
1、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表(附件11),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备案通知书(附件12);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附件12)。
2、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予以批复(附件12),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表(附件11);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附件12)。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附件12)。
3、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予以批复(附件12),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表(附件11);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附件12)。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附件12)。
4、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表(附件11),向申请单位出具备案通知书(附件12);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附件12)。
5、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申请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附件8),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通过验收的,予以批复(附件12),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表(附件11);未通过验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附件12)。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附件12)。
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doc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doc
3、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doc
4、建设单位内审意见表.doc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意见表.doc
6、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专家评审意见表.doc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查意见表.doc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核查表.doc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doc
10、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表.doc
11、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表.doc
1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意见书.doc
1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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