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分社的要求和需要提供的材料
1、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2、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简称设立社,下同)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3、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出境社到市旅游局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分社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旅行设分社备案登记证表
4、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县(市)、区旅游局负责资料和网上审查工作,并于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申请备案登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