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2、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法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5、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7、非法人分支机构公章;
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提交由企业法人出具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1、企业法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可以由企业法人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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