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受理部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交规定资料并填报《认定表》。
2、税务受理部门应当当场对纳税人填报的《认定表》信息与综合征管信息系统CTAIS2.0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一致且内容齐全、纳税人声明栏法定代表人已签字并加盖公章、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在《认定表》签署意见后转涉税调查部门。经核对不一致的,由纳税人提请变更税务登记有关信息后,再予受理。
3、涉税调查部门接到转来的纳税人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查验工作。实地查验要核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有关资料,对税务登记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要通知纳税人对税务登记内容进行变更。核对无误后,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查验报告》),并在《认定表》的“查验意见栏”、“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签署意见,报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复审。《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两人以上)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对标准查验内容查验后要填写具体内容,不得打“√”代替;“其他查验内容”栏按《查验报告》文书模板要求查验并填写。
查验后,涉税调查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要对按规定应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和直接认定正式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纳税人,在《认定表》上签署不同查验意见,详见文书模板。
4、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经办人员与负责人复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后,税务受理部门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辅导期、非辅导期、不予认定),告知纳税人。予以认定的,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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