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再就业和创业培训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规范操作,现就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包括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大学生等人员)报名、审核、开班、结业、鉴定、补贴资金申领拨付、备案等程序予以明确:
(一)失业登记
凡符合济南市政府补贴培训相关条件、有培训愿望的劳动者,首先应到户口所在县(市)区就业办或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并接受培训前指导。掌握培训政策、了解培训机构、确定培训专业后,由县(市)区就业办(主要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登记)出具《就业培训推荐信》,持信至各定点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二)招生报名
各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2010]88号)中确定的专业自行招生。
(三)开班流程
(1)定点培训机构在就业培训管理系统中确定参训人员基本信息,将学员身份证扫描录入到就业培训管理系统。
(2)按照《就业培训协议书》确定的培训人数、培训课时及培训内容编班,并提交区县就业办审核。
(3)区县就业办负责审核开班时间、培训资格、培训专业、培训课时、培训人数等。
按月将本辖区培训预算、开班情况表报所在县(市)区财政局社保科。
(4)市级审核确认。
(5)市就业办财务处复核。
(6)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四)结业考试和鉴定流程
(1)定点培训机构自行联系劳动技能鉴定定点机构,组织学员进行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
(2)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考核鉴定前一周将考核鉴定具体时间、地点报所在县(市)区就业办培训科,
县(市)区就业办培训科,将辖区内定点机构考核鉴定具体时间地点报市就业办就业培训处备案。
(3)考试结束后,各培训机构将考试合格人员的鉴定证书、《就业培训推荐信》等相关资料录入(扫描)到就业培训管理系统中,并上报县(市)区就业办培训科审核。
(4)市级审核确认。
(5)市就业办财务处复核。
(6)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五)就业流程
(1)鉴定结束6个月内,定点培训机构将学员的《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扫描并录入就业培训管理系统,上传至县(市)区就业办审核。
(2)市就业办培训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指导处、失业服务处审核确认。
(3)市就业办财务处复核。
(4)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七)培训补贴申领拨付流程
1、结业后培训补贴申领拨付程序
(1)各定点培训机构在“就业培训管理系统”点击“生成补贴拨付”,系统自动生成拨付资金。
(2)县(市)区财政局审核确认。
(3)县(市)区就业办财务科审核确认。
(4)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将市补贴资金拨至县(市)区财政局。
(5)市就业办财务处审核确认。
(6)定点培训机构将审结后的结业人员按照“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未就业大学生”、“农业富余劳动力”分班期分类别打印《结业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附《就业培训推荐信》)报所在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培训科。经审核盖章后,申领培训补贴60%部分。
2、就业后培训补贴拨付程序
(1)各定点培训机构在“就业培训管理系统”点击“生成补贴拨付”,系统自动生成拨付资金。
(2)县(市)区财政局审核确认。
(3)县(市)区就业办财务科审核确认。
(4)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将市补贴资金拨至县(市)区财政局。
(5)市就业办财务处审核确认。
(6)定点培训机构将审结后的结业人员按照“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未就业大学生”、“农业富余劳动力”分班期分类别打印《就业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报所在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培训科。经审核盖章后,申领培训补贴余下的40%部分。
(八)就业培训绿色通道审核工作流程
(1)与企业签订就业培训协议书。
(2)录入培训人员信息。
(3)编班。
(4)通过绿色通道提交开班申请,上传与企业签订的《就业培训协议书》附件。
(5)市就业办培训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指导处、失业服务处审核确认。
(6)市就业办财务处复核。
(7)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8)参训学员签订劳动合同后,上传其《鉴定证书》《劳动合同》,提交市就业办审核。
(9)市就业办培训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指导处、失业服务处审核确认。
(10)市就业办财务处复核。
(11)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12)定点机构在系统中“生成补贴拨付”,系统自动生成拨付资金,并提交审核。
(13)市就业办财务处审核确认。
(14)市财务局审核确认,将补贴资金拨县(市)区财政局。
(15)定点培训机构将审结后的结业人员按照“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未就业大学生”、“农业富余劳动力”分班期分类别打印《就业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报市就业办培训处,申领就业培训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