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格申请
享受孤儿福利保障待遇,应当由孤儿监护人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因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可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资格审查
对提出申请的人员,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要进行调查并组织民主评议。经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初步调查和评议,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街道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县(市)区民政局在收到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对拟批准的县(市)区民政局与孤儿监护人签订孤儿福利保障协议(申请人因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协议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代签)。对批准享受孤儿福利保障待遇的,发给《儿童福利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代为送达。经县(市)区民政局批准的孤儿名单将在次年1月份市民政局网站上向社会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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