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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保障
bet365中文客服  来源:民政局  作者:  发布日期:2012-09-01
事项名称

    孤儿保障

受理条件

    孤儿福利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我县0-18岁失去父母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不仅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孤儿,也包括社会散居孤儿。具体包括:父母双亡的孤儿;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由流浪儿童保护中心或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安置的流浪未成年人;因父母服刑等原因造成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艾滋病致孤儿童。

服务内容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散居社会的孤儿,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进行保障;对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由福利机构进行保障。
    同时,孤儿福利保障标准要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同比例、同时间、自然增长。

服务流程

    1、资格申请
    享受孤儿福利保障待遇,应当由孤儿监护人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因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可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资格审查
    对提出申请的人员,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要进行调查并组织民主评议。经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初步调查和评议,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街道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县(市)区民政局在收到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对拟批准的县(市)区民政局与孤儿监护人签订孤儿福利保障协议(申请人因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协议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代签)。对批准享受孤儿福利保障待遇的,发给《儿童福利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代为送达。经县(市)区民政局批准的孤儿名单将在次年1月份市民政局网站上向社会予以公示。

联系电话

    83101811

信息编发:信息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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