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
1、工商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结清保险费、滞纳金及业务处理完毕证明;
4、注销申请(说明注销原因及职工、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置意见);
5、《社会保险登记证》,如遗失须登报挂失声明;
6、未转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当月《退休费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转移社区证明;
7、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8、其他资产、经营、人员处置证明。
三、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事项之一时,应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解散、关闭破产、撤销、合并或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
2、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营业执照被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的;
3、跨统筹范围转出、确无符合条件缴费人员等。
注销业务统一在市社保办办理。
四、办理时限
手续完备,即时办结。
责任科室: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业务科
联系电话:8789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