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受理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申报材料
申请立案时需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按照申请人数提交副本,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性质、住所、联系电话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工商注册复印件);
2、仲裁请求(分别列出项目);
3、事实与理由 ;
4、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递交申请书及证明材料。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人事仲裁申请书(正本1份和被申请人人数相等的副本)、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
2、接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劳动人事仲裁申请书及证明材料,要求仲裁请求事项应当明确、具体。
3、审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书及证明材料,并向领导汇报审核意见。
4、受理。(1)符合受理条件的5日内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相关仲裁法律文书,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受理案件通知书》,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劳动者应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A4型纸),用人单位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A4型纸)并填写《法人身份证明书》。受理后5日内向被申请人出具《仲裁通知书》等相关仲裁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仲裁通知书》,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使用A4型纸,并签名或盖章)。不按时提交答辩书或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告知双方当事人劳动人事仲裁的相关权利和义务。(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组成仲裁庭。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告知当事人。
6、送达答辩书副本。收到被申请人答辩书副本后5日内将其送达申请人。
7、提交证据。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
8、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9、和解和撤诉。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撤回仲裁申请。
10、开庭通知。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5日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11、回避申请。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对仲裁员的回避申请。
12、开庭审理。当事人应准时参加庭审活动,并遵守庭审纪律。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依法提交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当时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3、结案。(1)调解。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求同存异、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的,出具仲裁调解书,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并发生法律效力,送达双方当事人。(2)裁决。未送达调解协议的,依法在45日内裁决,出具仲裁裁决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服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阴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办理时限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45日内作出,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日。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依法应中止审理情形的,中止审理,待中止情形消失后,继续案件的审理。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科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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