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山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二、办理程序
(一)书面审查办理程序
1、发布通知。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制定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文件(通知),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领导审定签发,在新闻媒体、网站发布,或直接向用人单位通知。
2、通知用人单位领取材料、自查整改。通知相关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书面审查文件及《报审表》等材料。督促用人单位自查自纠,并按要求填写《报审表》。
3、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携带有关材料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审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转入案件审理程序。
4、分析总结。对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将书面审查总结报县人社局与市人社局。
(二)专项检查办理程序
1、拟定计划。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制定专项检查计划。
2、下发通知。拟定专项检查通知,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领导审定签发,将检查的范围、重点、内容、方式及举报投诉电话等通过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3、制定方案。召开预备会议,制定具体检查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检查工作小组,明确各部门责任。
4、检查督导。实施现场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责令改正并转入案件审理程序。
5、总结汇报。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归纳,形成工作总结报县人社局与市人社局。
(三)日常巡查办理程序
1、确定范围。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检查内容,确定检查范围、方式,并通知用人单位。
2、确定人员。确定监察小组,指定主办监察员,主办监察员对所检查内容、进度、质量负责。
3、组织实施。对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转入案件审理程序。
责任科室:劳动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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