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中共济南市纪委、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监察局、济南市人事局、济南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登记备案和因私出国(境)证件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公[2009]81号)、《关于做好特殊身份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平人字[2009]24号)。
二、办理程序
县人社局按照管理权限,对人社局负责登记备案的特殊身份(岗位)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进行审查,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登记备案人员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交因私出国(境)的申请,内容包括出国(境)的事由(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和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目的地、假期、注明出国(境)的一切费用(包括往返差旅费、在境外的医疗费等)自理,并承诺在国(境)外期间,不以党员的身份参加公开活动,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按时返回工作单位。
2、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对个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申请人的出国(境)事由是否属实、申请人的政治历史表现和现实表现、申请人的有关工作是否已妥善安排、是否自费出国(境)、以及是否有不宜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初审同意后,填写《特殊身份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一式二份,由主管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如实认真填写,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因私自费出国(境)”的意见并签字后,加盖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公章。
3、县人社局审查。主管部门将填写完备并签字盖章的《特殊身份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报县人社局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并签字后,再加盖单位公章。
4、分管县长审批。县人社局将审查后的《特殊身份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报分管县长审批,由分管县长签署审批意见。
5、反馈审批结果。县人社局将审批结果通知主管部门,申请人出国(境)证件在县人社局保管的,由主管部门登记领回后发放给本人;申请人需新办理出国(境)证件的,由县人社局在新办理出国(境)证件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三、办理时限
五至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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