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退办事程序
一、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71号)
二、办理程序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
2、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辞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并进行备案。
4、《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
三、办理时限
按时办结。
四、基础政策
1、被辞退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公务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辞退决定的执行。
3、公务员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并应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4、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领取辞退费的,机关在其档案转出后十五日内,将辞退费一次性向接收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拨付。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基本工资。辞退费发放期限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按照三个月发放;满两年的,按照四个月发放;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5、公务员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被辞退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在辞退公务员时,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责任科室:公务员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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