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有 土 地 房 屋 初 始 登 记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
在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提交原件收复印件2份
个人:身份证明
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证 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提交原件收复印件2份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提交原件收复印件2份
5、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提交原件收复印件1份
6、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提交原件收复印件1份
7、 房屋测绘报告
8、 其它必要材料
注:1、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其他自建房屋凡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由居民委员会、村委、建设单位出具房屋竣工证明。
3、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超出规划的,需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核实证明。
4、开发企业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 到咨询台咨询。
第二步 申请 申请人持初始登记规定须提交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受理科窗口提出申请,受理科填写与测绘中心联系单。
第三步 测绘 由申请人持联系单到测绘中心提出测绘申请。由测绘中心及受理科人员到现场勘察。
第四步 测绘成果 测绘成果出具后,由测绘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测绘成果。
第五步: 申请人持测绘成果到受理科,由受理科将填写好的审批书及其相关资料一并转入审核科。
第六步: 审核 审核科工作人员对其档案进行进一步审核确认,填写缴费清单,到房管局交费窗口交纳费用。
第七步: 审批 档案资料及费用齐全的送分管领导批阅签字。
第八步: 缮证 已批阅的档案转缮证窗口进行打印房屋权属证书。
第九步: 领证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和缴费单到发证窗口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及其缴费发票。
(三)业务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集体土地房屋初始登记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提供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提供原件收复印件2份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需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其他自建房屋凡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由居民委员会、村委、建设单位出具房屋竣工证明)。 提供原件
5、房屋测绘报告
6、其它必要材料
注:
1、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按照前款规定提交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超出规划面积的应当提交规划核实证明。
2、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村民,还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的证明。
3、共有房屋,应当由其共有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共同申请登记
4、办理初始登记,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将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 到咨询台咨询。
第二步 申请人持初始登记规定须提交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受理科窗口提出申请,受理科填写与测绘中心联系单。
第三步 测绘 由申请人持联系单到测绘中心提出测绘申请。由测绘中心及受理科人员到现场勘察。
第四步 测绘成果 测绘成果出具后,由测绘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测绘成果。
第五步: 申请人持测绘成果到受理科,由受理科将填写好的审批书及其相关资料一并转入审核科。
第六步:审核 审核科工作人员对其档案进行进一步审核确认,填写缴费清单,到房管局交费窗口交纳费用。
第七步:审批 档案资料及费用齐全的送分管领导批阅签字。
第八步:缮证 已批阅的档案转缮证窗口进行打印房屋权属证书。
第九步:领证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和缴费单到发证窗口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及其缴费发票。
(三)业务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公告时限不计入业务办理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