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取得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遗传资源场、祖代种畜禽场、一级种畜繁育场和从境外直接引进种畜禽的种畜禽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主管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主管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申请取得二级种畜繁育场、父母代种禽场、生猪人工授精站、冻精胚胎经营点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资料。县级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并报送市畜牧兽医局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局主管部门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申请取得家畜配种改良站点、单独孵化坊(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县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资料。县局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县畜牧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畜牧主管部门受理种畜禽场、人工授精站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现场进行查验和评审。专家组由种畜禽管理、管理兽医技术人员组成,人数应当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现场查验和评审结束后,专家组应当出具评审结果报告。经评审符合条件,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县畜牧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具体评审办法由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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