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平)食药监食罚[2016]0116 | 马安庆(平阴县利民蔬菜肉食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能主动交代,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当事人并不知道其所购的食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条第二款及《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四)、(五)、(八)项之规定,同时参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具体执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运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 马安庆(平阴县利民蔬菜肉食店) | / | / | 370124600114648 | / | 370124197011163051 | 马安庆 | 1、没收违法所得5元;2、并处5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5005元(伍仟零伍元整)。 | 2017/01/23 | 平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主动履行2017年2月6日 | 0 | 370124 | 2017/02/27 | |
(济平)食药监食罚〔2016〕0120号 | 平阴县鑫淼爱尚佳农产品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罚款 | 没收物品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能主动交代,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当事人并不知道其所购的食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条第二款及《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四)、(五)、(八)项之规定,同时参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具体执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运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 平阴县鑫淼爱尚佳农产品有限公司 | | | 370124200009658 | | 370124197303284031 | 任德祯 | 1、没收违法所得4.15元;2、并处5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5004.15元(伍仟零肆元壹角伍分)。 | 2017/01/23 | 平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主动履行2017年2月6日 | 0 | 370124 | 2017/02/27 | |
(济平)食药监食罚〔2016〕0122号 | 陈泽忠(平阴县永乐面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四)、(五)、(八)项之规定,同时参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具体执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运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 陈泽忠(平阴县永乐面食店) | | | 370124600200186 | | 370124198701022015 | 陈泽忠 |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处10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共计壹万零贰佰(10200)元 | 2017/01/17 | 平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尚未履行 | | 370124 | 2017/02/27 | |
(济平)食药监食罚[2016]0603号 | 张中心(平阴县惠康日用品农家超市郭沟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且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且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因标签(净含量:450ML)存在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有合法经营资格,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条第一款、《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 张中心(平阴县惠康日用品农家超市郭沟店) | / | / | 37012460045667 | / | 370124197302144539 | 张中心 | 1.没收违法所得46元和违法经营的阁老贡老客酒1瓶;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零肆拾陆元整(10046.00元)。 | 2017/1/10 | 平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尚未履行 | 0 | 370124 | 2017/2/27 | |
填报人:李滢 审批人: 联系电话:878991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