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7日,平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熊某经营的某肉食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生猪肉,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相关凭证保存不全。执法人员当场向其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7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对熊某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检查,发现其2017年5月23日再次购进并经营生猪肉,仍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 熊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给予熊某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熊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主动缴纳罚款,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安全无小事,在今后的执法检查工作中,平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继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从事食品经营者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